(2015)宁民辖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市月牙湖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与被上诉人王峰撤销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市月牙湖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月牙湖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月牙湖花园业委会),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69号。负责人张月友,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峰,男,汉族,1965年6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方湘子,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秦民初字第1527号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且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业主撤销权纠纷,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月牙湖花园业委会的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69号,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月牙湖花园业委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修海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