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相识于2010年4月份,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滨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登记手续,当年10月份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两人生活平淡,被告一直对原告不冷不淡,期间两人经过多次沟通未能改变,一直持续至今。2015年4月16日,原告的朋友看见被告与另外一个女性在床上发生性关系,经过了解被告在婚前就一直与其他女性保持性关系,婚后依然在外面和其他女性保持性关系。被告的行为让原告清楚地认识到了这样的生活已经无法再维持下去,而被告因为被原告撞见奸情,顾忌颜面,不同意协商解除婚姻关系,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关系一直很好。被告承认有过错,对原告造成不好的影响,向原告道歉。被告一直想维持这个家庭,家人都很好,被告希望维持婚姻。原告失业下岗,可能这个事对原告造成了影响。原告不工作我也能养活她,她不想让别人养着,我就帮着她找工作,原告只是认为我不管她了。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4月27日,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告陈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合,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的利害冲突,只要双方加强理解和沟通,相互包容、体谅,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李某并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