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937号原告曹某某,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云、唐锦茂,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扶某某,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