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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叶雪红与李伟军、李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军,李静,李家刚,叶雪红,铜陵市赢想力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军。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刚,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雪红,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审被告:铜陵市赢想力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军。上诉人李伟军、李静、李家刚与被上诉人叶雪红、原审被告铜陵市赢想力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李伟军、李静、李家刚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伟军、李静、李家刚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伟军、李静、李家刚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伟军、李静、李家刚撤回上诉,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上诉人李伟军、李静、李家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骏审判员 迟友林审判员 程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