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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杜岚与郑威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郑某,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4-2015年度抚养费共计人民币31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荣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徐荣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