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宝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冯宪伟与被告娄家店乡南四家子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委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0335号原告冯某某,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委会,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由某某,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由某某,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冯某某与被告某某乡某某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