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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雅军与被告朱黎明物权保护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854号原告:冯雅军,女,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朱黎明,女,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雅军与被告朱黎明物权保护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季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雅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雅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雅军承担。审判员  李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