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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王丽斌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建军,刘花,王丽斌,武乡县交通运输局,程刚,程玉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190号原公诉机关武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建军,男。系郝少伟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花,女。系郝少伟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丽斌,男。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乡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武乡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武乡县迎宾街151号。法定代表人史振宏,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怀秀,武乡县工商业联合会干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刚,男。系肇事宗申牌125型两轮摩托车所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玉平,男。系晋04-039**上海牌大中型拖拉机所有人及驾驶人。武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丽斌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建军、刘花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有误,划分责任不当,原审被告人程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程玉平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武乡县交通运输局承担补偿责任10%比例过低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王丽斌不服,以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过重、附带民事赔偿让其分担的比例过高为由,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武乡县交通运输局以本案系交通事故,一审将其作为附带民事被告主体不适格,该肇事地段按照国家规定早已实施了安全防护措施,安装了波形护栏,安保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也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乡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武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丽萍代理审判员  韩海林代理审判员  史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