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953号原告刘某某,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黎某某,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仇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黎某某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24日在原綦江县赶水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由于性格不和,原、被告夫妻感情变差。原告听周围邻居讲被告有外遇,且原告本人也曾在綦江区汽车客运站附近看见被告与其他男子挽手逛街。被告懒散不持家,更不孝顺原告的父母。2014年春节,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前往重庆打工,原告在贵州打工,双方分居至今。原告现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黎某某辩称,原告刘某某所述不实,其没有外遇,也持家孝顺公婆,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黎某某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在原綦江县赶水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最近,因家庭琐事有纠纷发生。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争执较大,协议未成。前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双方在一起结婚生活已近7年之久,婚姻基础较为牢固。最近,双方虽有纠纷发生而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并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和建立的家庭,改正各自的缺点,互相包容、互相关心,其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仇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