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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与王春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王春阳,余桂权,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2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代表人王琰,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晓娟,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阳,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被告余桂权,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代表人翟庆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春阳、余桂权、平顶山市万顺顺出租汽车行追偿权纠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修军旗审 判 员  刘振涛人民陪审员  党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