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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太云与刘臣,曾德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云,刘臣,曾德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178号原告张太云,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臣,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曾德芳,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太云与被告刘臣、曾德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太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太云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太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太云承担。审判员  汤启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