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唐素群与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素群,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381号原告唐素群,女,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谭平,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江路233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1486-9。法定代表人陈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鱼塘湾318号附3-1,组织机构代码20287401-3。法定代表人杨以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素群与被告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素群未在本院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唐素群未在本院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唐素群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素群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