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西区强哥海鲜水产经营部与张家口市新大陆美食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西区强哥海鲜水产经营部,张家口市新大陆美食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07号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强哥海鲜水产经营部。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串窑街**号。代表人薛洪强,该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翟志江,张家口市桥西区建设西街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口市新大陆美食城。法定代表人赵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强哥海鲜水产经营部(以下简称强哥海鲜)与被告张家口市新大陆美食城(以下简称新大陆美食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哥海鲜委托代理人翟志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大陆美食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强哥海鲜诉称:被告新大陆美食城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9日止,先后21次从我处购买了价值30318元的海鲜产品,均未付款,我经营部多次向被告新大陆美食城催要欠款,但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新大陆美食城偿还原告海鲜款3031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新大陆美食城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新大陆美食城于2013年5月17日至2013年7月9日期间21次向强哥海鲜购买海鲜产品,由新大陆美食城的工作人员签名取货,均未付款。上述事实有强哥海鲜陈述,收款收据原件23张,新大陆采购总汇中心库采购单(欠账统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强哥海鲜向新大陆美食城提供海鲜产品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强哥海鲜履行了交付义务,新大陆美食城应当按照交易习惯支付相应价款。现提交的收款收据原件和新大陆采购总汇中心库采购单相互印证欠款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强哥海鲜主张依照23张收款收据原件计算欠款为30318元,与其提供的新大陆采购总汇中心库采购单中所列欠款30168元,数额相差150元,经法庭核对,是由于原、被告对于个别海鲜称重不同等原因所致,考虑到双方计量工具的误差,本院酌情支持3021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口市新大陆美食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强哥海鲜水产经营部货款3021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张家口市新大陆美食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凯隆审判员 张 洁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