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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海龙与黄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164号原告陈海龙,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代理人林黎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福,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海龙与被告黄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月蓉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月蓉人民陪审员郝晓琳人民陪审员林翠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