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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长根与被告张保根、王桂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根,王桂珍,张保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14号原告赵长根,男,59岁,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桂珍,女,62岁,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张保根,男,50岁,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孙利江、王朝辉,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根与被告张保根、王桂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长根死亡,赵长根的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李笑寒审 判 员  何建军人民陪审员  孙建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颜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