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长根与被告张保根、王桂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根,王桂珍,张保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14号原告赵长根,男,59岁,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桂珍,女,62岁,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张保根,男,50岁,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孙利江、王朝辉,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根与被告张保根、王桂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长根死亡,赵长根的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李笑寒审 判 员 何建军人民陪审员 孙建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颜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