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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候招兵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143号原告候招兵,男,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文杰,男,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龙蟠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建秀,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招兵与被告保险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招兵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招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招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元(已减半),由原告候招兵承担。审判员  颜景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米庆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