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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邓贤明、张群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贤明,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20号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邓阳松,理事长。被执行人邓贤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张群,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办理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邓贤明、张群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贤明、张群的银行存款3584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