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民初字第02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苏州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泰州沪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州沪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初字第02407-1号原告苏州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789号凯翔大厦南楼6026室。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泉、薛玉平(实习),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沪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塘湾镇工业园区振兴路江苏亚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晁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苏州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苏州顺天建安公司)与被告泰州沪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泰州沪商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被告泰州沪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乔宁宁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告泰州沪商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被告泰州沪商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江苏省泰州市塘湾镇工业园区振兴路江苏亚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内,行政区划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典型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规定,合同纠纷提出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虽然合同约定可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等于两地都有管辖权,但也系典型的约定不明,谁都可以成为起诉方,等于两地都有管辖权,违反了管辖权的唯一性。况且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在定作方法院处理更有利于法院到工程现场勘查,节约了相应的司法资源,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便有案件处理,更利于公平判决,维护司法公正。更何况被告已就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要求其修复的诉讼,而且工程质量鉴定也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摇号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原告提出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被告必然提出质量问题以抗辩其给付请求,更何况原告所施工工程到处大面积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告一直要求其修复,而原告总推诿,况且质量鉴定报告不出来,贵院也无法正常审理,可能会出现中止审理的情形。从案件审理结果考虑,也不利于案件整体一致性而导致司法理解差异,出现不同结果。综合上述因素,被告认为该案应由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为宜。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适用上述规定。由于本案诉争的工程位于泰州市东风南路与永兴路交汇处,属于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泰州沪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宁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遆志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