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4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晓云与曹正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云,曹正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4849号原告赵晓云,女,1951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曹正君,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云与被告曹正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云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晓云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晓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睿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