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商)初字第4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晓云与曹正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云,曹正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4849号原告赵晓云,女,1951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曹正君,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云与被告曹正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云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晓云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晓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睿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