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钱丽与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599号原告钱丽。被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联杨路以南、长安路以东。负责人陶小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丽与被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丽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丽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舒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