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邵永英与胡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英,胡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137号原告:邵永英,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胡博,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受理原告邵永英诉被告胡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素馨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