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于素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671号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上诉于素钧、张红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467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二中民终字第04671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十三行、十四行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李 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