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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卞某、孙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卞某,孙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朱某,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许鸣华,居民。被告卞某。被告孙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卞晓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卞某、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0元,依法减半收取70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律心审 判 员  顾 飞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