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卞某、孙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卞某,孙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朱某,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许鸣华,居民。被告卞某。被告孙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卞晓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卞某、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0元,依法减半收取70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律心审 判 员 顾 飞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