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中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侠,吴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刘中侠,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保兰,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保兰的股金账户xxxx0976的股金存款7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吴保兰的股金分红账户xxxx6991的股金分红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