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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邱汝彪与刘长繁、林远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汝彪,刘长繁,林远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35号原告邱汝彪,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繁,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林远芝,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汝彪与被告刘长繁、林远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汝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远芝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邱汝彪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远芝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汝彪撤回对被告林远芝的起诉。审判员  徐荣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杰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