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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纪兰尊、杨秀记与侯和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兰尊,杨秀记,侯和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纪兰尊,女。原告:杨秀记,男。被告:侯和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兰尊、杨秀记与被告侯和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兰尊、杨秀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兰尊、杨秀记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铁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