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纪兰尊、杨秀记与侯和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兰尊,杨秀记,侯和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纪兰尊,女。原告:杨秀记,男。被告:侯和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兰尊、杨秀记与被告侯和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兰尊、杨秀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兰尊、杨秀记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铁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