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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王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滨,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杨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对原告合法传唤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