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王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滨,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杨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对原告合法传唤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