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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原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阳县蓝盾米业有限公司与师功锋、师忠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阳县蓝盾米业有限公司,师功锋,师忠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原阳县蓝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南干道**号。法定代表人:王云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约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师功锋。被告:师忠平,系师功锋的父亲。委托代理人:兰本涛,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原阳县蓝盾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师功锋、师忠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原阳县蓝盾米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阳县蓝盾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原阳县蓝盾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志远审 判 员  刘春玲人民陪审员  赵海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金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