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蓝民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1515号原告王某某,又名严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女,汉族,1990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李润安人民陪审员  乔安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