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合肥市某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合肥市某车站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26号原告:孙某某,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市某车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刘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办事处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朱友生,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合肥市某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新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