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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厦门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依华,福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向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燕菲,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董依华,男,汉族,住址福州市鼓楼区。第三人福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肖通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董依华、第三人福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董依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董依华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董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撤诉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