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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阿合旦木?余山与被告阿拉帕提?吾普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合旦木·余山,阿拉帕提·吾普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994号原告:阿合旦木·余山。被告:阿拉帕提·吾普尔。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合旦木·余山与被告阿拉帕提·吾普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合旦木·余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合旦木·余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合旦木·余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合旦木·余山负担,余款25元本院退还原告阿合旦木·余山。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古丽努尔·沙吾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 吉  古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