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伦与秦淑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伦,秦淑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张伦,农民。被告秦淑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伦诉被告秦淑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侵害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宁久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贵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