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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伦与秦淑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伦,秦淑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张伦,农民。被告秦淑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伦诉被告秦淑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侵害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宁久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贵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