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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某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某某,男,汉族,职业同原告。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彩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腊月举行结婚仪式。生育一男孩,现已成人。1997年因故双方外出打工,共积累资金200000元。2008年9月原告发现该资金不知去向,后才发现被告嗜赌,将夫妻二人挣的钱花光,双方多次因此事发生争执,被告虽做了承诺和保证却从未改变,原告对被告失去信心,双方自2009年10月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艾某某辩称,原、被告虽然因琐事有过矛盾,但婚后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1990年7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1992年9月14日生一男孩,名艾涛涛。现在外打工。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亦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详情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关系较好,婚后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离婚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某要求与被告艾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逸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