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调确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富兴、徐少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富兴,徐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204号申请人周富兴。申请人徐少鹏。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申请人周富兴、徐少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富兴、徐少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1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周富兴承担徐少鹏修车费、按修车费发票全额赔付。2、周富兴车损自负。3、徐少鹏及时向周富兴提供修车费发票。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京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