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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调确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富兴、徐少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富兴,徐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204号申请人周富兴。申请人徐少鹏。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申请人周富兴、徐少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富兴、徐少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1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周富兴承担徐少鹏修车费、按修车费发票全额赔付。2、周富兴车损自负。3、徐少鹏及时向周富兴提供修车费发票。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京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