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超诉马马九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马九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47号原告:张超,男,汉族,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张年行政村张年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22319770211275X.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风,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九杰,男,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马腰行政村马*楼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7407180735.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超诉被告马九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九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对被告马九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超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