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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行审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林州市城管局申请执行林州市祥丰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州市祥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林行审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韩伟光。被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祥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广军。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林管征字第3346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28日向林州市祥丰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征收201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522元。该单位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4)林管征字第3346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4)林管征字第3346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522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保红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