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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国勤与周华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勤,周华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勤。被执行人周华通。申请执行人黄国勤与被执行人周华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外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借款15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向工行、农行、建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4月1日向瑞安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5年4月10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4月10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信息;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并宣布护照作废。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8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