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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城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项春彦、冯全东、党成与王殿芳及那宝华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项春彦,冯全东,党成,王殿芳,那宝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申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项春彦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冯全东(项春彦之夫)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党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殿芳原审第三人那宝华再审申请人项春彦、冯全东、党成因与被申请人王殿芳及原审第三人那宝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白民二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项春彦、冯全东、党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2015年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 李 光 宇审 判 员 :  石  山代理审判员 : 吴 金 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磊(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