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周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缪建忠与高明、朱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建忠,高明,朱振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周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缪建忠,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永清,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明,男,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被告朱振新,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建忠与被告高明、朱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建忠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缪建忠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8元(缪建忠已预交),由缪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