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冰与王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358号原告:黄冰。被告:王亮明。本院审理的原告黄冰与被告王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