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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冰与王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358号原告:黄冰。被告:王亮明。本院审理的原告黄冰与被告王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