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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商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宁波滕头典当有限公司、张照与张照、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滕头典当有限公司,张照,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603号原告:宁波滕头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桥西岸路382-386号。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傅平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竺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照。被告: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中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照,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滕头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照、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滕头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滕头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滕头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滕头典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石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