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隋丽娜与张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丽娜,张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749号原告:隋丽娜,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被告:张君,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原告隋丽娜为与被告张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