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一初字第29号沈晓凤与谢红霞等人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晓凤,谢彩霞,谢春涛,谢红霞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沈晓凤,女,1961年10月2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法定代理人沈兰贵(系沈晓凤之父),男,1939年11月1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法定代理人谭秀英(系沈晓凤之母)女,1941年6月17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委托代理人欧斌,辰溪县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彩霞(原告沈晓凤长女),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被告谢春涛(原告沈晓凤之子),男,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谢红霞(又名谢彩云,原告沈晓凤之女),女,1985年3月7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泸溪县。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开福,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原告沈晓凤与被告谢彩霞、谢春涛、谢红霞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3)辰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57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晓凤的法定代理人沈兰贵、谭秀英以原、被告的纠纷得以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晓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晓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覃刚春人民陪审员 蒋传觉人民陪审员 余绍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谌庆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