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吕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和良与被告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良,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255-1号原告张和良,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万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和良与被告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和良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万勇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万勇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颂利审 判 员 孙放军代理审判员 吕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