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郭新房与秦天玉、内黄县宋村乡车固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新房,秦天玉,内黄县宋村乡车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7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新房,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委托代理人:李严,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天玉,男,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黄县宋村乡车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黄县宋村乡车固村。法定代表人:秦顺庄,该村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郭新房因与被申请人秦天玉、内黄县宋村乡车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车固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新房申请再审称:车固村向郭新房的借款没有还款日期,郭新房可以随时主张债权。1996年3月4日秦天玉出具的证明只是表明车固村经济困难,不能视为郭新房的权利被侵害,生效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从1996年3月起算错误。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秦天玉提交意见称:借款人是车固村,秦天玉只是经手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车固村提交意见称:对于秦天玉借款一事车固村不知道,车固村没有接受当时的账。本院认为,郭新房在1996年3月4日出具的证明所载的内容已经明确表明了周章进其债权已经处在可能得不到实现的事实,生效判决认定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从1996年3月起计算并无不当。因郭新房没有证据证明该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生效判决认定郭新房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郭新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新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