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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山东德发包装有限公司与李付存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德发包装有限公司,李付存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德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宗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磊,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付存,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洪存,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永东,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德发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付存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德发包装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李付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德发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德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山东德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静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