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陶剑宝马书红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陶剑宝、马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行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宝璞,局长。被执行人:陶剑宝、马书红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行政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陶剑宝、马书红38283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卜庆勇审判员 吕 莹审判员 孙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雅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