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欧阳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海英,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欧阳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兰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