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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士增与吕子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增,吕子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00029-1号申请执行人刘士增,磁县花官营乡学区教师。被执行人吕子冠,河北省邯郸监狱职员。申请执行人刘士增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刘士增自愿书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